对于大气污染控制技术 (包 括除尘技术在内 ),国 家颁布了以下四种类型的法令法规已实现不同的控制目标。
(1)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
它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为目标 ,是 对各种污染物在环境空气中的允许浓度所做的限制标准。它是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管理、大气环境质量评价 ,以 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。我国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 (GB 3095— 1996)中 规定了三类功能区大气中的飘尘_允许浓度。
(2)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它以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目标 ,是 对从污染源排人大气的污染物浓度 (或 数量 )所 作的限制标准。它是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进行净化装置设计的依据。包括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
放标准》 (GB16297— 1996)和 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,如 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 -GB13271~ 2001 )、 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 (GB13223~ 2003) )等 。
(3)大 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
它以使生产、设计和管理人员易于掌握和执行为目标 ,是 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引申出来的辅助标准 ,如 燃料原料使用标准、净化装置选用标准、排气筒高度标准及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等。这些标准都是为_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从某一方面做出的具体技术规定。
(4)警 报标准 它是为保护环境空气质量不致恶化或根据大气污染发展趋势 ,预 防发生污染事故而规定的污染物含量的_值。警报标准的制定 ,主 要建立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生物承受限度的综合研究基础上。